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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8
八  檢核原則:
 (一) 區分為平時稽催與定期檢核。
 (二) 平時稽催著重於促使公文能在限期內辦出、辦畢歸檔,有無確實登
      錄建檔,借調檔案有無限期歸還,防止積壓及延宕。
 (三) 定期檢核著重於糾正公文製作不當,公文處理偏差。
 (四) 限期案件、專案管制案件、人民申請案件、人民陳情案件、訴願案
      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應以案為單位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8
八  檢核原則:
 (一) 區分為平時稽催與定期檢核。
 (二) 平時稽催著重於促使公文能在限期內辦出、辦畢歸檔,有無確實登
      錄建檔,借調檔案有無限期歸還,防止積壓及延宕。
 (三) 定期檢核著重於糾正公文製作不當,公文處理偏差。
 (四) 限期案件、專案管制案件、人民申請案件、人民陳情案件、訴願案
      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應以案為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