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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7
七  各科室借調檔案,應於七日內歸還,屆期如需繼續使用,應提出展期
    申請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7
七  各科室借調檔案,應於七日內歸還,屆期如需繼續使用,應提出展期
    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