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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6
六  檔案室點收檔案後,應依編訂之檔號、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號、卷
    次號及目次號分別登錄電子建檔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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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檔案室點收檔案後,應依編訂之檔號、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號、卷
    次號及目次號分別登錄電子建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