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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5
五  歸檔案件,承辦人員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,併同歸
    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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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歸檔案件,承辦人員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,併同歸
    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