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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10
十  獎懲:
      對於檢核結果得提出檢核報告,依個案簽請獎懲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10
十  獎懲:
      對於檢核結果得提出檢核報告,依個案簽請獎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