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5
五  辦理程序及期限
   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,各矯正機關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
    辦理:
 (一)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,保薦一至二人。
 (二)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,保薦一人。
    前項保薦人員,應詳為列舉事實,造具推薦表 (如附件) ,於每年十
   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。
   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導員及教導員,除別具特
    殊優良事蹟者外,三年內勿再行保薦。
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
5
五  辦理程序及期限
   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,各矯正機關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
    辦理:
 (一)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,保薦一至二人。
 (二)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,保薦一人。
    前項保薦人員,應詳為列舉事實,造具推薦表 (如附件) ,於每年十
   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。
   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導員及教導員,除別具特
    殊優良事蹟者外,三年內勿再行保薦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
5
五  辦理程序及期限
   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,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
    理:
 (一) 機關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,推薦一至二人。
 (二) 機關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,推薦一人。
    前項推薦人員,矯正機關應詳為列舉事實,填具推薦表 (如附件) ,
    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陳送本部。
   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導員及教導員,除別具特
    殊優良事蹟者外,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