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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3
三  表揚方法
   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,公開表揚。
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
3
三  表揚方法
   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,公開表揚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
3
三  表揚方法
   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