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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1
一  宗旨
    為鼓勵本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 (含科、組長) 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
    導員及教導員發揮專業精神,以提高教化之效果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
1
一  宗旨
    為鼓勵本部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 (含科、組長) 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
    導員及教導員發揮專業精神,以提高教化之效果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訂定
1
一  目的
    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鼓勵所屬各矯正機關教誨師 (含科長、組
    長) 、導師、訓導員、輔導員及教導員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教化效果
    ,特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