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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2
二  收文簽辦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收文處理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1 收發人員收到公文、案件或電子公文應予簽收、拆驗,並予以編
        號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,如為機密件應先陳送處長指定承辦人
        員收拆後登錄公文管理系統中。公文附件如屬現金、有價證券、
        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,並於文內附件
        項下簽章證明。文件經收驗後,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,陳處
        長核定後分送承辦單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2 如有電子公文及後寄紙本,收發人員應依紙本內容於公文管理系
        統查詢,如屬同件文應將紙本編以同號碼後,交由承辦人員合併
        辦理。如屬不同件文,依收文處理 1  辦理。                
 (二) 文件簽辦:承辦單位應指定承辦人員擬辦文書,承辦人員應依文書
      處理流程擬辦、送會、陳核、核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決行層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,處長 (甲) 章授權第一組
      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乙) 章授權第二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
       (丙) 章授權第一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丁) 章授權秘書決行
    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文書稽催:一般行政公文及執行業務公文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
      布之「公文稽催注意事項」 (如附件一) 辦理,文書稽催人員應逐
      日檢查公文管理系統,對於逾時簽辦和送會之公文應予稽催追蹤。
      公文辦理期限除各級長官批定依限辦理外,餘依公文性質、速別交
      承辦人員擬辦。
民國 92 年 04 月 0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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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收文簽辦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收文處理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1 收發人員收到公文、案件或電子公文應予簽收、拆驗,並予以編
        號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中,如為機密件應先陳送處長指定承辦人
        員收拆後登錄公文管理系統中。公文附件如屬現金、有價證券、
        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,並於文內附件
        項下簽章證明。文件經收驗後,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,陳處
        長核定後分送承辦單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2 如有電子公文及後寄紙本,收發人員應依紙本內容於公文管理系
        統查詢,如屬同件文應將紙本編以同號碼後,交由承辦人員合併
        辦理。如屬不同件文,依收文處理 1  辦理。                
 (二) 文件簽辦:承辦單位應指定承辦人員擬辦文書,承辦人員應依文書
      處理流程擬辦、送會、陳核、核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決行層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,處長 (甲) 章授權第一組
      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乙) 章授權第二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
       (丙) 章授權第一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丁) 章授權秘書決行
    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文書稽催:一般行政公文及執行業務公文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
      布之「公文稽催注意事項」 (如附件一) 辦理,文書稽催人員應逐
      日檢查公文管理系統,對於逾時簽辦和送會之公文應予稽催追蹤。
      公文辦理期限除各級長官批定依限辦理外,餘依公文性質、速別交
      承辦人員擬辦。
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修正
2
二  收文簽辦:
 (一) 收文處理:收發人員收到公文、案件或函電應予簽收、拆驗、並予
      以編號 (編號方式分為:1、行政公文:行字第○○○號;2、執
      行業務移送案件:執案字第○○○號;3、執行業務公文:執文字
      第○○○號) 、分別登錄於收文登記簿,如為機密件應用密件送文
      簿登記後送由處長指定承辦人員收拆。公文附件如屬現金、有價證
      卷、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,並於文內附
      件項下簽章證明。文件經收驗後,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,陳處
      長核定後分送承辦單位。
 (二) 文件簽辦:承辦單位應指定承辦人員擬辦文書,承辦人員應依文書
      處理流程擬辦、送會、陳核、核定。
 (三) 決行層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,處長 (甲) 章授權第一組
      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乙) 章授權第二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
       (丙) 章授權第一組行政執行官決行;處長 (丁) 章授權秘書決行
      。
 (四) 文書稽催:一般行政公文及執行業務公文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
      布之「公文稽催注意事項」 (如附件一) 辦理,文書稽催人員應逐
      日檢查公文登記簿,對於逾時簽辦和送會之公文應予稽催追蹤。公
      文辦理期限除各級長官批定依限辦理外,餘依公文性質、速別交承
      辦人員擬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