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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7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於財產取得或減損時,應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或核定日
期填造財產增減單,並設卡登帳;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者,應依
規定辦理登記,變更時亦同。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之財產應提列折舊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
第 7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於財產取得或減損時,應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或核定日
期填造財產增減單,並設卡登帳;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者,應依
規定辦理登記,變更時亦同。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之財產應提列折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