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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
更生保護會分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編具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結存表,報請
更生保護會審核。更生保護會應連同自行管理部分,一併彙總報請法務部
備查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
第 5 條
更生保護會分會應於年度終了時,編具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結存表,報請
更生保護會審核。更生保護會應連同自行管理部分,一併彙總報請法務部
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