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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
法務部得隨時稽察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。更生保護會對於各分
會管理財產之保管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情形,每年至少檢查一次,必要時
得隨時派員檢查之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
第 4 條
法務部得隨時稽察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。更生保護會對於各分
會管理財產之保管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情形,每年至少檢查一次,必要時
得隨時派員檢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