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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5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,經奉核定報廢者,得以變賣、利用、轉
撥、交換或銷毀方式處理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
第 15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,經奉核定報廢者,得以變賣、利用、轉
撥、交換或銷毀方式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