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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3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對於不動產或權利之處分,應依相關審核要點之程序
,擬訂具體評估計畫提經董事會決議,並報法務部核定後辦理。
前項相關審核要點,由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。
對於更生保護會不動產或權利之重大處分,法務部於必要時,得成立專案
小組審核,經核定後始得處分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訂定
第 13 條
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對於不動產或權利之處分,應依相關審核要點之程序
,擬訂具體評估計畫提經董事會決議,並報法務部核定後辦理。
前項相關審核要點,由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。
對於更生保護會不動產或權利之重大處分,法務部於必要時,得成立專案
小組審核,經核定後始得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