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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
更生保護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,無給職,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,由法
務部就有關機關、團體主管人員、學者專家、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
任之,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、存款之稽核,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
事項。
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8 條
更生保護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,無給職,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,由法
務部就有關機關、團體主管人員、學者專家、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
任之,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監察人掌理捐助財產、存款之稽核,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
事項。
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