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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
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更生保護會,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,應自本辦法
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8 條
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更生保護會,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,應自本辦法
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