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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
法務部得派員檢查更生保護會之組織、管理方法、有無違反設立目的、財
產保管、財務狀況、經費運用情形、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7 條
法務部得派員檢查更生保護會之組織、管理方法、有無違反設立目的、財
產保管、財務狀況、經費運用情形、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