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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
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,捐助財產
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,不得動支或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
更生保護會之財產,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,不得有分配盈
餘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前項財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、團體或非金融機構
。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,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,不在此
限。
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
第 16 條
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,捐助財產
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,不得動支或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
更生保護會之財產,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,不得有分配盈
餘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前項財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存放或貸與個人、團體或非金融機構
。但基於推動更生保護事業,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之貸與,不在此
限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6 條
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,捐助財產
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,不得動支或處分。
更生保護會之財產,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,除本法或其他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,並不得
有分配盈餘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