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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
董事會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但下
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,並
應報經法務部核准:
一、章程之變更;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
    要之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、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三、解散或合併。
四、捐助財產之動支。
前項各款討論事項,應於開會十日前,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
。法務部應派員出席,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4 條
董事會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但下
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,並
應報經法務部核准:
一  章程之變更;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
    要之處分。
二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、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三  解散或合併。
四  捐助財產之動支。
前項各款討論事項,應於開會十日前,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
。法務部應派員出席,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