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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
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辦理日常事務。由董事長提名
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解任時,亦同。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
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。
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
。
專任人員之進用、服務、待遇、撫卹、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,由
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
為利會務推動,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
。
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修正
第 12 條
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辦理日常事務。由董事長提名
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解任時,亦同。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
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。
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
。
專任人員之進用、服務、待遇、撫卹、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,由
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
為利會務推動,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
。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第 12 條
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辦理日常事務。由董事長提名
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解任時,亦同。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
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,並報請法務部備查後聘
任之。
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,並報
請法務部備查後聘任之。
專任人員之進用、服務、待遇、撫卹、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,由
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
為利會務推動,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
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2 條
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辦理日常事務。由董事長提名
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;解任時,亦同。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
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聘請適當人士擔任之。
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、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董事長聘請適當
人士擔任之。
前二項工作人員專任或兼任。專任人員之進用、服務、待遇、撫卹、福利
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,由更生保護會訂定,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