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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
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,無給職,協助處理分會會務,由更生保護會
就有關機關、團體主管人員、學者專家、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
。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,有辭職、死亡、不適任、因故無法執行職務
或機關、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,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
期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第 11 條
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,無給職,協助處理分會會務,由更生保護會
就有關機關、團體主管人員、學者專家、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
。任期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
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,有辭職、死亡、不適任、因故無法執行職務
或機關、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,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
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