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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7 條
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,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
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,不得移作他用。如有賸餘,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
年內,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,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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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