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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6 條
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,將捐助人捐助資
料、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,並報請法務部
備查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