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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3 條
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所屬人員進行籌募活動時,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務
部核准之證明文件。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,得僅載明或敘明法務部核准文
號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