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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 11 條
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捐款專戶,並報請法務部
備查後,始得進行籌募活動。
籌募活動所募得金額,應存儲於前項捐款專戶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