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,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,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,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,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。
八 凡炊場、營繕、清潔、農藝、看護、雜役或其他視同作業單位,亦應 視其工作性質、作業時間與辛勞程度,參照工場實施考核及陳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