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各級法院、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「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」時,得繕 抄副本函寄,俾供參考。
十、各級法院、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「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」時,得繕 抄附本函寄,俾供參考。
十 指揮留在本所附設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者,由該監支援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