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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22:1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處遇研究指導委員會實施要點 3
三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、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典獄長及秘
    書兼任,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宗教
    、犯罪學、監獄學、精神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
    之。
  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並得續聘,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,經
   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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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、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典獄長及秘
    書兼任,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宗教
    、犯罪學、監獄學、精神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
    之。
  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,期滿並得續聘,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,經
   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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