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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4
四、各地方檢察署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,得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,並
    應妥為規劃被告犯罪紀錄查詢、分案及報結作業流程、人員值勤等相
    關事宜,期使本要點實施順暢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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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,得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
    ,並應妥為規劃被告犯罪紀錄查詢、分案及報結作業流程、人員值勤
    等相關事宜,期使本要點實施順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