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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2
二、本要點適用之範圍:
(一)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。
(二)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。
(三)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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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:
 (一)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。
 (二)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。
 (三)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