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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加班管制注意事項 7
七  副所長、秘書、戒護、調查科長、專員等領有督勤費者,加班均不另
    支加班費,但得依加班事實奉核後按規定擇期補休假。
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7
七  副所長、秘書、戒護、調查科長、專員等領有督勤費者,加班均不另
    支加班費,但得依加班事實奉核後按規定擇期補休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