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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加班管制注意事項 1
一  本所各單位員工加班,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逕行指定
    ,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派加班單,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,經機關首
    長或授權長官核定 (如遇有偶發事件或緊急處理需加班者,由科室主
    管向首長報告) 後,送人事單位。
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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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本所各單位員工加班,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逕行指定
    ,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派加班單,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間,經機關首
    長或授權長官核定 (如遇有偶發事件或緊急處理需加班者,由科室主
    管向首長報告) 後,送人事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