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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教化指導委員會實施要點 4
肆、委員任期:前項延聘之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並得續聘;擔任期間如有
    不適任情事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
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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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委員任期:前項延聘之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並得續聘;擔任期間如有
    不適任情事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
4
肆  委員任期:前項延聘之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並得續聘;擔任期間如有
    不適任情事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解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