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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7
七、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之檢查及準備事項。
(一)酌情取消員工休假,並集中待命。
(二)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。
(三)維護人犯安全,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。
(四)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,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
      單位派員協助,並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。
(五)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,並隨時清點人數。
(六)及時搶救傷患,及維護供應物品。
(七)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。
(八)發生天然災害,本監無法防避,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
    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,應特別審慎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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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之檢查及準備事項。
 (一)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,並集中待命。
 (二)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。
 (三) 維護人犯安全,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。
 (四)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,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
      單位派員協助,並報告法務部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。
 (五)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,並隨時清點人數。
 (六) 及時搶救傷患,及維護供應物品。
 (七)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。
 (八) 發生天然災害,本監無法防避,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
    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,應特別審慎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
7
七  本監防救執行中心之檢查及準備事項。
 (一) 酌情取消員工休假,並集中待命。
 (二) 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。
 (三) 維護人犯安全,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。
 (四) 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,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
      單位派員協助,並報告法務部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。
 (五) 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,並隨時清點人數。
 (六) 及時搶救傷患,及維護供應物品。
 (七) 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。
 (八) 發生天然災害,本監無法防避,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
    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,應特別審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