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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2
二、本監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,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
    ,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
2
二、本監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,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
    ,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
2
二  本監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,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
    ,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