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10
十、本監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,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
10
十、本監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,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
10
十  本監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,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