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8:3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之物品保管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 辦理保管人員之處理方式:
    總務課物品保管人員翌日至中央台收取收容人保管物品,並一一清查
    點收,點收無誤後於物品保管簿上簽名以明責任。物品保管人員於點
    收後將一般物品送入倉庫,分類放置整齊。貴重物品保管袋則由物品
    保管人員會同中央台值班主任將該保管袋由該收容人當場拆開,核對
    正確後再封緘、捺印指紋後由保管人員將保管袋送入保險箱分類放置
    ,物品保管人員再將物品保管單上之資料登錄於總務課物品保管登記
    簿後,陳總務課課長核閱。
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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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辦理保管人員之處理方式:
    總務課物品保管人員翌日至中央台收取收容人保管物品,並一一清查
    點收,點收無誤後於物品保管簿上簽名以明責任。物品保管人員於點
    收後將一般物品送入倉庫,分類放置整齊。貴重物品保管袋則由物品
    保管人員會同中央台值班主任將該保管袋由該收容人當場拆開,核對
    正確後再封緘、捺印指紋後由保管人員將保管袋送入保險箱分類放置
    ,物品保管人員再將物品保管單上之資料登錄於總務課物品保管登記
    簿後,陳總務課課長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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