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3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4
四  受觀察勒戒人於新收入所時由中央台立即採集尿液檢體。驗尿登記簿
    置中央台,中央台辦理新收採集尿液完畢隨即登錄驗尿人員名冊連同
    檢體交內勤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,檢驗結果由省立基隆醫院登錄於記
    錄表。
    尿液採集於新收時立即辦理,夜間採尿檢體由中央台確實保管隔日交
    接,是日立即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。第二次採集尿液亦同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
4
四  受觀察勒戒人於新收入所時由中央台立即採集尿液檢體。驗尿登記簿
    置中央台,中央台辦理新收採集尿液完畢隨即登錄驗尿人員名冊連同
    檢體交內勤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,檢驗結果由省立基隆醫院登錄於記
    錄表。
    尿液採集於新收時立即辦理,夜間採尿檢體由中央台確實保管隔日交
    接,是日立即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。第二次採集尿液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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