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42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3
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,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,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
3
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,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,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