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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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4
十四 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,由所長為召集人,指派相關人 員與支援之醫療人員組成判定小組,對於評估過程中有認定困難或 於限期內無法完成評估之案件,提交判定小組討論,判定小組一週 召開會議一次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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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,由所長為召集人,指派相關人 員與支援之醫療人員組成判定小組,對於評估過程中有認定困難或 於限期內無法完成評估之案件,提交判定小組討論,判定小組一週 召開會議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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