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0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0
十  觀察勒戒相關醫療需要由戒護課連繫省立醫院提供必要之醫療支援,
    支援本所之醫療人員由省立醫院先行列冊知會本所,醫療人員入所時
    持醫院服務證換發本所通行證,進入戒護區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
10
十  觀察勒戒相關醫療需要由戒護課連繫省立醫院提供必要之醫療支援,
    支援本所之醫療人員由省立醫院先行列冊知會本所,醫療人員入所時
    持醫院服務證換發本所通行證,進入戒護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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