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9:5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8
八 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之工作範圍,以辦理炊事、打掃、看護、房
    舍、工場、教室等有關視同作業之工作為限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
8
八 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之工作範圍,以辦理炊事、打掃、看護、房
    舍、工場、教室等有關視同作業之工作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