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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7
七  調服雜役之撤換,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報請監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
    會議決議,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,得先由典獄長或所長決定,經監
   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備查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
7
七  調服雜役之撤換,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報請監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
    會議決議,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,得先由典獄長或所長決定,經監
    務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