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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5
五  受刑人或被告調服雜役,調用單位主管人員,應嚴加管理及考核,每
   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,報請監務委員會所所務委員會議審核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
5
五  受刑人或被告調服雜役,調用單位主管人員,應嚴加管理及考核,每
   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,報請監務委員會所所務委員會議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