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4
四  監所調服役之受刑人或被告,應由調查分類科 (看守所由戒護課) 依
    照規定嚴為遴選,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,報由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
    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
4
四  監所調服役之受刑人或被告,應由調查分類科 (看守所由戒護課) 依
    照規定嚴為遴選,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,報由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
    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