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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10
十  設有分監之看守所,得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調服雜役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
10
十  設有分監之看守所,得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調服雜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