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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7
七 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,由管教人員層轉主任核准,經所務委員會議備
    查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7
七 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,由管教人員層轉主任核准,經所務委員會議備
   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