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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5
五 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撤換。
 (一) 違反所規。
 (二) 工作不力。
 (三) 有其他不良行為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5
五 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撤換。
 (一) 違反所規。
 (二) 工作不力。
 (三) 有其他不良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