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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3
三  調用服務員之工作範圍為監廚、協辦炊事、營繕及整理環境等工作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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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調用服務員之工作範圍為監廚、協辦炊事、營繕及整理環境等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