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26 15:0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7
七 調用之服務員,應予編唬,並隨時配掛識別證,以資識別。
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
7
七 調用之服務員,應予編唬,並隨時配掛識別證,以資識別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